另一方面,放开股权激励限制性规定,满足创新型企业差异化控制权需求,也可能成为创业板改革的**。截至2014年7月31日,创业板已有170家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占比44%,其中已有36家公司推出多期股权激励计划,总规模已超过10亿份。股权激励已成为创业板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
然而,中国资本市场现有股权激励的制度规定过于严格,给予市场主体的空间较小,约束太多,影响了这一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
下一步,创业板可能针对创新型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制订并完善更加市场化的创业板股权激励制度,包括研究IPO前员工期权的合法性问题,推动在 IPO审查中一并对已有员工期权进行事后审查并核准;放开激励方案核心条款的强制性规定,如改进业绩条件的约束方式、放宽激励和预留股份比例等,给予公司更大的自主空间;三是推动完善股权激励税费计征,外籍人士开设A股账户等配套措施。
与此同时,为解决企业关键创始人因股权稀释可能丧失控制权的问题,未来的创业板改革可能包括试点多重表决权。
有业内人士表示,资本进入科创型企业后,可能会干扰创始人的长期发展战略,甚至可能影响创始人或团队的控制权,而多重表决权机制有利于调和创始人和资本的矛盾,有利于增强**企业的上市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