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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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 Shapiro、Güimar Vaca Sittic和Simeon Simeonov还有关于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的一些零散提示,此处汇总为若干tips如下:1、尽早确定成熟机制。尽可能早地设定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并签订书面的协议。比如,一旦开始正式为创业项目开展工作,就需要设定好这种机制。大多数创始人会在公司设立时来签订这样的协议,即使这样,*晚也不能晚于公司开始**或**后,因为到那时已经离职或者即将准备离职的创始人将会很难同意这样的协议。

2、兼职的期限不计入成熟期。创始人只有开始全职为创业企业工作,才开始成熟期的计算。如果他头半年兼职创业,那么这半年是不能计入成熟期的。

3、已工作的期限视为已成熟。如果公司准备采取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但是在签协议之前,创始人就已经开始全职为创业企业工作了,比如,已经工作了一年,那么这一年对应的应成熟股权,在签协议时就可以立即成熟了。

4、投*不用成熟。创始人掏*入股获得的股权,不需要设定成熟机制。如果创始人占50%的股权,其中10%是因为他投入了10万块*。那这10%的股权,就不需要设定成熟机制。因为*是一开始就投入了公司的,这笔*对公司的贡献一开始就释放出来了,所以创始人也就应该一开始就获得这个股权。

5、从法律角度,创始人在提前离职前,一直对所有的股权(已经成熟的和尚未成熟的股权)都享有全部的权利,比如长期资本回报、投票权,诸如此类。

6、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不同,所以各国的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也需要采取不同的实现方式。

投稿作者:翎fl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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